龙口装修网讯 315之际,龙口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开通报一起装修投诉案例:
2017年7月,市民李先生将新房交由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,并支付了1万元装修款,未签订装修合同。半个多月过去,该装修公司只打磨了新房内墙和改造水管。
李先生认为效率太低,提出终止合作。装修公司同意了,但只退款2000元。协商多次未果,李先生投诉到龙口市消协。经协调,该装修公司最终同意退还李先生工程款6000元。
龙口市消协专业分析:
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本投诉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举证责任,而该装修公司表示其无法举证。
对于装饰装修服务瑕疵问题的举证责任,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: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,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
鉴于双方的情况符合该条文规定,由经营者举证,如不能举证,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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